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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湖南省森林消防先进集体与个人表彰
机构名称: 溆浦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溆浦县应急管理局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个人委托的村(居)提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本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