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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溆浦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溆浦县税务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责任事项: 县政务中心税务窗口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资料和不予受理的原因。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追责对象范围: 本级行政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