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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备案
机构名称: 溆浦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溆浦县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第六十一条 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责任事项: (一)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逐级上报到省交通运输厅; (二)省交通运输厅征求省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经营权转让;   申报材料   (一)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立项申请表; (二)转让前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有关材料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 (三)转让前期招标投标情况和受让方的确定情况; (四)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上年度会计报告和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按照《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和书面同意意见; (六)转让收入的具体投向; (七)公路收费权益管理情况; (八)转让方、受让方签订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 (九)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修正)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交通运输部等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追责对象范围: 县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