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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备案
机构名称: 溆浦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溆浦县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追责对象范围: 县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