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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机构名称: 溆浦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医政医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审核材料报县级以上的行政卫生部门批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溆浦县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