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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机构名称: 溆浦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原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维持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责任事项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本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