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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机构名称: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溆浦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渔政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审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同时将初审材料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本县辖区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