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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机构名称: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责任事项: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追责对象范围: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