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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确认
机构名称: 溆浦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政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通过应说 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 5.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