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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环境统计机构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机构名称: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
责任处室: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计划科技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1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统计工作有关法规和表彰文件要求,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接收表彰申请。 2.组织推荐责任:各统计部门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统计奖励承办人员要严格把关,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审验、审查送报资料的真实、完整。对拟表彰的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进行公示,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拟奖励的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 4.表彰责任:下达表彰文件,颁发奖励证书或给予物质奖励。是否做到除下达表彰文件外,能够给予物质奖励,充分起到鼓励先进的积极作用。
责任事项依据: 1.在统计表彰或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对统计法定行政奖励职责不予履行的; 2.对法定奖励职责敷衍了事,不制定评比标准、不完全覆盖应参评范围的; 3.对不符合参加评比条件的人准予参加推荐评比,如受到违纪处理人员等; 4.在先进统计人员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对通过初审人员不进行公示的; 6.评比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本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