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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机构名称: 溆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溆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救助供养的,应当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4.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35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追责对象范围: 本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