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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机构名称: 溆浦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溆浦县林业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审批权限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决定责任:(1)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公民、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