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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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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道路照明拆迁审批
机构名称: 溆浦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溆浦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本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