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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出二级(含)以下馆藏文物备案
机构名称: 辰溪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政务中心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窗口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