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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机构名称: 辰溪县交通局
责任处室: 辰溪县交通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提交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培训阶段责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理论和实操培训,并考试合格,依法依规制作船员适任证书。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