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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机构名称: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畜牧站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