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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机构名称: 辰溪县交通局
责任处室: 辰溪县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责任事项: “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