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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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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定级
机构名称: 辰溪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事业发展规划,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等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状况,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开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开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开具《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制发行政许可批文;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或审核机关送达主要行政许可批文或《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有关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