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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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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
机构名称: 辰溪县商务局
责任处室: 商贸服务和流通业发展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函至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设立规定的,出具服务网点方案确认函,并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报材料。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并退档。4.监督责任: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报商务部备案。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 20 号公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一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 《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97 号)一、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销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通过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