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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机构名称: 辰溪县住建局
责任处室: 住保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将物业管理区域资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租赁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