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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机构名称: 辰溪县发改局
责任处室: 辰溪县发改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第85号)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监、人防、纪检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第十八条 省发改委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纪检监察、人防、审计、统计等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办理的对象、方 式、范围、前置条件等内容,并予以解释。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所申请事项的权属、前置要件等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经委领导签批同意后,出具相应文件。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七)规范政府投资管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建立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建立贯通各地区各部门的项目信息平台,并尽快拓展至企业投资项目,实现项目信息共享。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办[2019]87号)(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统筹安排中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项目。规划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