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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林木良种补偿
机构名称: 辰溪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造林绿化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修订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合格,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向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4.监管责任:对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经济补偿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3.《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第三十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