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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机构名称: 辰溪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辰溪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 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勘查。 3.审核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公示审核结果。 5.转报责任:转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6.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第33号)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第45号)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追责对象范围: 本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