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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辰溪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按照申诉材料标准、审核申诉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诉人是否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1)向被申诉人送达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通知书。(2)审核被申诉人提供相关材料、有必要的可组织现场审核。 3.决定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理明显不当或被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的,决定撤销,同时责令限期重新做出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诉人处理结果,将书面复函送达申诉人。5.监管责任:申诉人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符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提出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