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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辰溪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思想品德鉴定等)进行审查,并组织体检。 3.决定责任: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教师资格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对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证书遗失及损坏的给予补换发,对违反规定的情形依法作出撤消、注销教师资格等决定,并收缴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