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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基层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受理:受理人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资料审查:对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工具以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流程等是否与申请人所申请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与申请人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相一致。并给出审评意见。 审批:根据程序合法性审查情况,签署许可意见: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同意许可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同意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告知:窗口工作人员按最终审批决定进行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