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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机构名称: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