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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机构名称: 辰溪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侦查网安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1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 申请 1、申请人到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提出书面申请。 网络安全监察大队 20日 受理 2、收到申请材料当面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备案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说明理由,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当场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5日 审核 3、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审核申报材料。 5日 决定 4、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作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登记决定,进行备案登记。做出不予变更登记的,说明理由,并告知依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进行备案登记。 送达 5、送达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1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