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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辰溪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利水电质量与安全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及格式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同意备案决定书;法定告知(不同意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对备案项目实施情况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