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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机构名称: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种子管理站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105号)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五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