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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机构名称: 沅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体育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