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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机构名称: 沅陵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医政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45、55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