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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族、宗教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机构名称: 沅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室: 沅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现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授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申请材料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5、其他: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