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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构名称: 沅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文艺股、体育股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批文;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是否按核准内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