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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机构名称: 沅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沅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意见;对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其成立清算组织,协助其完成清算工作。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发放证书、换发证书或者收回证书,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按规定报县退役军人局备案,信息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退役军人府退役军人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