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沅陵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机构名称: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烟花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GB18218-2009)等相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责任事项: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