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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移及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机构名称: 沅陵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交警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7号) 第六条第三款:“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许可的;3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行驶,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9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0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