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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机构名称: 沅陵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网安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1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 一、受理责任: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回执》;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责任:对于审查通过的,进行备案,送达备案证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原因。 三、决定责任:1.做出备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备案证书; 2.做出不予备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备案通知书》。 四、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备案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书。 五、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