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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沅陵县交运局
责任处室: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44号)全文 全文。《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4号)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32号)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