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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机构名称: 沅陵县交运局
责任处室: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办事要件。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进行审批,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补齐。 3.决定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提供要件审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限期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告知。 4.送达责任:当场告知从业人员做出决定的日期,并告知其按日期领取最后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显失公正、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