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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油气管道备案
机构名称: 沅陵县发改局
责任处室: 工业能源与高新技术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单位,经补齐补正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备案责任: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和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备方案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将对现场实地核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备案内容落实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