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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机构名称: 沅陵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责任事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颁发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对取得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发生变化、不符合许可条件立即中止许可;经整改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暂停并按要求整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