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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植保事故鉴定
机构名称: 沅陵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南省人大及常委会公告〔2006〕第68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植物保护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植物保护事故鉴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具体经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