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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机构名称: 沅陵县交运局
责任处室: 水运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港口法》、《航道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