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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强制性清洁生产(双超双有企业)审核、认证的受理转报
机构名称: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
责任处室: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6〕第38号)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批文;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投资核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至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