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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机动车登记信息变更备案
机构名称: 沅陵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交警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12号公安部令第124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许可的;3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行驶,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9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0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