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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机构名称: 沅陵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利工程质量与运行安全监管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部发布)3.3.3 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确认函,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确认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