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中方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机构名称: 中方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审批股、体育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责任:依法对法人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责任事项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健身气功的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