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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
机构名称: 中方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广电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3号)第十二条 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责任事项: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责任:依法对法人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第二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业务”。
追责对象范围: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4.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