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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中方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人事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举报,及时处理相关咨询投诉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对象给予受理并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及通过条件的; 4.因未及时审核而使其受到侵害合法权益的; 5.在名单审核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经办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局党委